□融資 本報記者 張維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新近完成的一項調研表明,“訴訟黃牛”(以“人身傷害西裝索賠”為主)近年來增長速度很快,在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同時,也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和社會秩序。
  “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範了公民代理,從法律源頭上遏制了‘職業公民代褐藻糖膠理’的畸形生存空間,對公民代理異化的矯正效果已初步顯露。但基於‘職業代理人’規避方式多樣,法院甄別審查難度增加;法律規定相對簡單,審查標準難統一,審查方式不明確等多種原因,訴訟黃牛仍然有其生存空間。”浦東法院民一庭庭長俞波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從2013年1月到8月浦東法院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類型的分佈情況看,新民訴法實施後,訴訟中“無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比例上升了11%;在委托非律師作為代理人的當事人中,“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的借錢比例由63.4%升至75.0%,而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關係不明的比例由10.3%降至1.3%。
  顯失公平莊臣鑽的是當事人不懂法律的空子
  年過六旬的蘇沁(化名),因一起交通事故與“訴訟黃牛”打上了交道。
  “我騎電動自行車在一個岔路口被小汽車撞傷後住進醫院。在醫院里,就有人向我散髮廣告,說是有資格、有關係和有能力代理我處理交通事故索賠事宜。”
  蘇沁是個法律“門外漢”,再加上年紀大了,他覺得自己沒精力去和交通肇事者展開“索賠拉鋸戰”,倒不如委托給專業人士代為主張權益。
  他與上海某咨詢公司順利簽訂了委托服務合同,約定支付咨詢公司基本受理費1000元,律師費、訴訟費6500元,在結案後支付原告3500元,其他無涉。蘇沁支付了相關費用後,還向咨詢公司交付了自己的身份證等資料。
  令他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該咨詢公司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委托律師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肇事方及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賠償金等125069.12元。
  而後,咨詢公司領取了所有執行款項126369.82元,僅將其中的57754.20元交給蘇沁,餘款58815.62元則作為服務報酬全部據為己有。
  “如果不是我堅持索要判決書的話,恐怕到現在我都不知道法院總共判決了多少賠償款。”蘇沁說。
  看到判決書後,蘇沁覺得自己上當了,“我要求他們返還剩餘的執行款項,他們不給。他們就是利用了我的輕率和無經驗,導致我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了委托合同,且委托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報酬數額過高,與他們為我所提供的服務不構成對價,對我顯失公平。”為此,他將咨詢公司告上法庭。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另一方沒有經驗、輕率,致使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自己如何主張賠償權利,缺乏相應的知識和經驗。根據被告的廣告,被告對外聲稱其工作人員系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公安、司法機關退休人員、保險專業人員、專業醫師和車輛維修、定損公估等人士組成。相對於原告而言,被告更具有優勢。原告實際獲得的賠償款明顯低於被告獲得的服務報酬,原、被告的權利義務不對等,經濟利益嚴重失衡,違反公平合理的原則。原告現主張撤銷該合同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被告理應返還原告52000元。”該案主審法官說。
  甄別困難認定訴訟代理人缺少細節依據
  浦東法院經過調研,發現案源易取、利益驅動,是“訴訟黃牛”持續存在的直接原因。
  以交通事故案件為例,有的“黃牛”在各交警支隊旁設點,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找當事人,勸誘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有的“黃牛”在各醫院旁設點,主動與受傷當事人溝通,騙取當事人信任。
  “‘黃牛’對於案源的取得容易,而取得案源後,無論是其自己以公民代理身份進行代理,還是其委托其他律師代為出庭,均有巨大的利益差價空間。”俞波告訴記者。
  而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賠償標準不一,是“訴訟黃牛”存在的社會原因。記者瞭解到,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較為專業,賠償項目相對較多,且針對不同的責任、傷害程度以及戶籍,有不同的賠償計算方法,許多當事人並不瞭解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才會輕信“黃牛”。
  此外,目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仍採取城鄉二元計算標準,城鎮標準超出農村標準一倍,差異較大。實踐中有“黃牛”向當事人許諾更多賠償,並通過製作虛假居住證明等方式尋求非法利益。
  據浦東法院民一庭法官萬發文分析,從實踐經驗看,“黃牛”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按比例收取定額佣金,即根據事故認定情況對訴訟標的進行估算,根據訴訟標的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二是買斷賠償額度,即對賠償金額進行估算,利用當事人缺乏專業知識,承諾支付或預先支付一定錢款總額給當事人,而將訴訟的全部賠償額作為對價。“黃牛”支付的賠付與當事人應得的賠償金額差距較大,賺取大額中間利益。
  而除了對訴訟當事人的利益直接構成侵害之外,“訴訟黃牛”對於訴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危害也很大。例如,為了獲取更高的賠償額,黃牛通常會對於三類案件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提供虛假居住證明材料,讓農村籍當事人按照城鎮標準獲得賠償;提供虛假誤工證明,獲取超額誤工損失;干擾傷殘鑒定,影響鑒定意見對於傷殘等級的認定。弄虛作假給人身傷害類案件的證據審查帶來了較大的困擾。
  “在新民訴法禁止‘黃牛’進入訴訟途徑後,仍可能存在‘黃牛’準備相關材料,律師僅僅出庭應訴的情況,實踐中提供不真實的證明材料的情況仍然存在。”萬發文說。
  新民訴法取消了“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資格,並對訴訟代理人的範圍作了列舉式規定。然而,“訴訟黃牛”也開始改頭換面,“職業公民代理人”以各種方式包裝自己,試圖通過改變身份類型達到規避審查的目的。對比浦東新區法院2012年勞動爭議案件的53名疑似職業公民代理人名單,2013年的代理量雖大幅減少,但其中仍有12人以多種身份在36件民事案件中繼續擔任代理人。
  俞波表示,這充分反映了代理人資格審查的複雜性,“一方面不能排除原職業公民代理人現實身份發生了正當轉變,如獲得律師職業資格、為近親屬代理等;另一方面又必須警惕代理人通過臨時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少量社保,或以當事人社區及單位推薦方式,甚至冒充當事人近親屬來規避審查。”
  新民訴法對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較為原則化,在操作中缺乏細節依據,如針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本轄區”範圍界定、近親屬的認定標準、工作人員的範圍、社會團體的推薦資質等等,均沒有相應的有效規範依據,造成法院審查過程中標準難以統一。
  此外,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審查過程如何啟動、如何進行,法律規定均不明確,問題較多,如:法院不認可代理人資格的,其是否可提出異議;是否可就對方當事人代理人不適格為由提出上訴;對代理人資格的審查瑕疵是否構成二審改判的原因;審查是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等等。另外,目前操作中,代理人資格審查主要採用口頭方式在正式庭審前進行,只有極少數案件存在書面記錄,不利於代理人審查的規範化以及相關問題的發現和解決。
  遏制方式建立內部聯網查詢制辨認黃牛
  如何有效遏制“訴訟黃牛”現象?
  浦東法院研究室徐勁草法官認為,建立規範化、常態化、可持續、能操作的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審查機制是實踐探索的重點。並堅持廣泛聯動的審查方式,加強同公安、民政、社區、司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當事人本人及其他有關組織的聯繫,多方聯動,確認代理人資格。
  徐勁草表示,儘快建立起聯網化的內部名單查詢機制是有效手段。80%以上被法院告知不具備代理人資格的公民代理人,均能在法院近年案件中找到大量代理記錄,因此,在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等相關部門,以及各區域司法機關之間建立關於公民代理信息的內部名單查詢庫,是監管非法公民代理的有效手段,可以幫助法院快速、準確識別“職業公民代理”。
  對於高頻次、經常性在全市範圍內進行訴訟代理活動的公民代理人群體,加強監管和審查力度,防止出現在甲法院無法代理而在乙法院照常代理的情況,對於經法院審查不准許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名單,同樣實行內部查詢和通報,以掌握“職業訴訟代理人”的最新動態,及時、有效矯治。
  還應依法嚴肅處理訴訟中的不誠信行為,規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秩序。新民事訴訟法明確了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強化對妨害訴訟行為的處罰,審判人員對弄虛作假行為嚴重者應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實質性處罰,嚴懲訴訟不誠信行為,對於構成犯罪的偽造證據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新民訴法的修改從法律層面遏制的“職業公民代理”的通道,卻無法遏制低端案件的龐大代理市場。若當事人無力聘請律師,自身又缺乏訴訟能力,在訴訟中就較為被動,因此,建立廣覆蓋的法律援助聯動機制十分必要。
  (原標題:“訴訟黃牛”改頭換面矇騙法盲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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